【院区综合管理】 中关村院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31 来源: 作者:
农科院服【2013】2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关村院区(以下简称“院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权益和正常秩序,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3年9月5日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区内划定养犬遛犬禁止区和许可区,由院区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一)办公区及周边道路、公共绿地为禁止养犬遛犬区域。
范围包括:农科大道以西、农科一路以北区域;农科大道以东、农科三路以北区域。
(二)住宅区及周边为许可区域。
范围包括:农科大道以西、农科一路以南区域;农科大道以东、农科三路以南区域。
第二章 依法登记
第三条 养犬人应按规定及时向农研派出所申请犬只注册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第四条 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豢养烈性犬、大型犬。
(一)烈性犬指由北京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烈性犬及杂交犬。
(二)大型犬是指成年体高超过35cm的犬种。
(三)残障人士使用的导盲犬、服务犬不受本条(二)限制。
第五条 申请养犬,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中关村院区内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六条 依法办理犬只登记程序。
(一)符合养犬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与养犬申请人签订《保证书》、《责任书》,并开具符合养犬的证明。
(二)养犬申请人持证明到农研派出所进行注册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三章 文明养犬
第七条 不得携犬进入办公区。
第八条 不得携犬进入食堂、饭店、市场、商店、公共绿地、学校、门诊部、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 养犬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一)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章 严格管理
第十条 院区内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职工和群众中树立依法养犬意识,增强文明养犬素质。
第十一条 院保卫处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不听劝阻者报告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区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