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区综合管理】中关村院区房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31 来源: 作者:
农科院服【2013】2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关村院区正常管理秩序,规范院区房产经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产经营,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以下称“出租方”)以房产租赁为营利手段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院区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关村院区房产经营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禁止将房产出租给经营中国农业科学院及所属单位研发或生产同类产品的非院属机构。
(二)禁止非院属机构在机构名称、机构简介、网站设计、广告宣传、技术资料、产品推介、产品包装、通信联络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包含“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科院”、“农科院”、“中农”及院属单位的中外文字符、标识及图片。
第五条 严格控制院区载荷。禁止将房产出租给保险、物流、培训等人员密集型机构。
第六条 加强合同管理,依法规避风险。
(一)出租方必须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取足额的保证金,防止拖欠租金行为发生。
(二)门市房出租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其它房屋原则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须报院区综合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防范房产经营中的腐败行为。
(一)由院区综合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调研,制定统一指导价,出租方可根据供求情况、租赁期限等因素在5%内浮动。
(二)整幢楼盘内房屋租赁价格原则一致。
(三)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租。
第二章 审核和备案
第八条 中关村院区房产经营实行审核和事前备案制度。
第九条 出租方负责承租方的资格审核。
(一)主体资格审核。主要审核承租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
(二)经营事项审核。主要审核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不得出租给对未取得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机构。
(三)工商年检和变更情况审核。主要审核承租方年检及相关工商登记的变更情况。对未能通过年检的不予续签租赁协议;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审查内容的变更事项,根据相应规定决定是否续租。
第十条 院成果转化局负责本办法第四条相关内容审核。
第十一条 院区综合管理委员办公室在第八条、第九条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在工商注册、年检资料上加盖产权证明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担责”的原则,由出租方承担房产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已经造成侵权的要及时报院科技产业发展办公室处理。
第十二条 院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房产使用、安保、消防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执法部门进行联合专项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区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