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财务处是中心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任领导下统一管理中心财务工作。
第三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内部经济秩序;牵头各处室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预算,统筹资金配置;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真实、完整编制财务报告,为中心领导、各部门提供决策和管理所需的财务信息;对中心下属独立核算的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参与中心事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中心的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包含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在内的综合性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上一年预算结转用于本年度安排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入项目的预算,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支出项目的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中心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是中心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六条 预算编制在中心主任领导下,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预算必须全面反映中心的年度收入和支出。
(二)编制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统筹安排基本支出预算,保证中心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项目支出预算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1.当年财政拨款收入由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编制。
2.上年结转经费由承担任务的部门根据上年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
3.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由财务处与相关部门编制。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处组织各部门编制。
(1)人员经费预算由人事处测算编制。
(2)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各部门上一年度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编制,综合考虑部门人员增减、职能变动等因素。
2.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由财务处组织项目承办部门编制。
(三)预算的上报及执行。
财务处对各部门、各项目编制的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综合编制中心预算,经中心主任审批后上报。已经批复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九条 财务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由财务处组织编制,相关部门配合。财务决算报告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报主管部门。
财务处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中心各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并将各种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准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收入,严禁私存私设“小金库”。
(二)各部门上缴的收入由财务处按规定开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三)财务处根据收入性质,合理设置收入归集科目,并准确计入相关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中心及各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各种费用。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经营支出、各项税金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三条 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实行中心领导审批制度。
(一)人员经费由人事处按照院里核定的工资总额、人员支出范围、人员职级及支出的标准确定,财务处负责发放。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按上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三)项目支出按照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须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60%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中心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等。
1.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
2.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心不得留有财政审批之外的银行账户,现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年检手续。
3.遵守结算纪律,不得租借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已签发的转账支票如有遗失,经办人要立即办理挂失声明作废,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4.对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财务处应每季度与经办部门进行核对,经办部门要指定人员与往来单位及时核对清理,无特殊情况不能跨年度。由于清理不及时造成坏账损失的,将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之外的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1.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各部门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严格履行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的申报审批手续。对外投资必须坚持投资回报原则,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不得进行风险性投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进行账务核算。
第十八条 负债是指中心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九条 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一)对借入款项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不得用中心拥有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
(二)对合同预收款项,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
(三)对应付款项,财务处要定期与经办部门进行核对,经办部门要指定人员按时清付。
(四)对各项应缴税费,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六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牵头各处室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财会人员要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资金安全。对违反规章制度、审批手续不齐全,经审核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财务收支,财务处不予办理。
财务处在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的基础上,为中心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定期(每半年或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及时提供客观、真实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经费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要据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匿藏、伪造、篡改和谎报。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追究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
2.应收回本单位的收入而不收回,用其抵顶本单位支出或在外单位直接开支的。
3.不按规定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的,不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报送各种财务报表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4.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其他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如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 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中心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各部门调阅会计档案,应报中心主任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财务处提出销毁申请,会同上级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中心主任批准。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务处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中心主任。
第二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章 “三公经费”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
(一)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职工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和培训费等支出。
因公出国(境)要提前编报预算和计划,按照规定履行出国任务审批手续,财务处负责出国(境)费预算的审核,出国(境)费用的报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和安全奖励费等支出。车辆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等政府采购规定。
(三)公务招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招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公务招待支出,不得在财政项目中无预算支出公务招待费。
(四)各部门要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认真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通过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要严格控制在批复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额度内。
第三十一条 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减少会议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建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一)“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各项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各部门及职工个人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三)落实防治“小金库”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所属谁、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小金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中心领导对分管业务部门的“小金库”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小金库”的形式和危害,加强有关政策的学习,牢固树立知法守法意识,以对个人、对部门、对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防止“小金库”问题发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科服财〔2013〕3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项或与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按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