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待费报销凭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0 来源: 作者:
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农业部财务司的要求,12月8日,中办、国办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请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派出单位公函: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关于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关于开支标准: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单位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未尽事宜,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