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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9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9-11-20    来源:财务处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收支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各部门业务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各部门。中心管理的其他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中心各部门应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中心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挪用、截留和坐支各项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中心统一规范各部门收入项目和收费标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入项目或更改收费标准,确需增改的,须中心领导班子会研究通过。

  第五条  各部门为取得收入所印制的有价证、卡,均须报财务处登记编号,所收款项足额上缴。

  第六条  各部门应将与收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等存档备查,并及时报送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财务处统一管理各种收费票据,包括税务发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复写收据等。

  第八条  各部门上缴收入款项时须正确、完整填写收费结算单,包括交费单位、收入项目、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日期、经办人等,并注明收入形式(现金、支票、转账汇款等)。房租收入还须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号及收入所属期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支出的审批权限、流程和责任。

  (一)审批权限。

  1.5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签审、核批顺序:部门负责人--分管中心领导--财务处负责人。

  2.5000元以上的支出,签审、核批顺序:部门负责人--分管中心领导--财务处负责人--中心主任。

  3.其他大额支出按中心“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后支出。

  (二)支出流程。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借款单、支票领用单、支出凭单、差旅费报销单等),注明付款形式:现金、支票、网银转账或其他,附发票、支出明细、合同等相关附件,履行审批权限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责任。经办人员对所承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各类单据的完整性负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领导责任;财务人员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报销事项的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报销规定。

  (一)各部门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支出应使用支票或汇款结算。领用支票须填写收款单位全称,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自行改变支票用途和超限额使用支票。

  (二)各部门支出业务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报销时须提供相应的采购合同和电子验收单等附件。

  (三)办公用品、耗材、书籍、报刊杂志等货物类商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管理,报销时附购物小票或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商品清单。

  (四)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原材料入、出库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库存管理,月末与财务处核对库存。

  (五)报销固定资产的购置费前,应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六)报销印刷费、租赁费、版面费、审计费、制作费、检测费等服务支出,须附合同、委托服务协议等相关支付依据。

  (七)报销市内出租车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含外埠)时应注明办事人员、经办事项、办事时间。

  (八)中心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之前须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分管中心领导审批。差旅费报销须完整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差旅费报销单》,按支出流程审批后报销。

  如因任务紧急、保密要求高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应单独出具说明,经分管中心领导审批后,可以据实报销。

  出差往返机场(车站)、从机场(车站)直接到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可以选择实报实销或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领取包干使用费。

  (九)公务出差购买机票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点购买左上角有“GP”加数字编码的公务机票。

  (十)课题经费管理。经费到账前课题负责人须向财务处提供课题合同书和预算书。经费使用严格执行预算,遵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报销时由课题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中心领导审批。

  (十一)各部门取得报销发票时应当注意发票的完整性,在发票取得的一个月内完成报销。发票的完整性包括:发票上的信息正确、完整打印;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一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两联,均须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填写单据或签名务必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使用可识别字体签字,并保持字迹工整、单据整洁。

  第四章  借款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事项。

  编内职工因异地出差、生病住院等需要预借款项的,应填写“借款单”,履行签审、核批手续后,办理借款。

  出差借款,须附出差审批单及费用预算。

  住院借款须附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等证明。出院后应及时办理药费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否则财务处有权在职工工资中扣除个人借款。

  第十二条  借款管理规定。

  (一)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借款的资金额度、使用时间,及时对借款进行清理。

  (二)职工办理调离和退休手续时,应向人事处提交由财务处开具的结清个人财务事项的证明。

  (三)所借款项要严格按照借款单注明用途使用。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编内职工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绩效、保险等人员支出由人事处核定,中心主任审批,财务处按人事处通知发放。职工职级调整或发生岗位变动时,人事处书面通知财务处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编外职工工资的发放,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各部门编外职工工资明细单,报人事处备案,按支出流程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五条  劳务费、咨询费的发放,由用人部门填写劳务费、咨询费发放单,注明支付事由、领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按支出流程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六条  薪酬支出规定。

  (一)编内职工工资每月8日前发放,编外职工工资月初发放。

  (二)各部门加班工资发放表每月30日之前经人事处审核并报中心主任审批后交财务处,下月发放。

  (三)各类薪酬、劳务支出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不得支付现金。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药费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编内职工药费每月20日报销一次(遇节假日顺延),报销时提供职工“药费报销卡”,正确填写药费报销单,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处方笺、草药清单、收费明细单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心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药费由办公室审批)后报销,当月药费当月报销(20日之后的药费下月报销)。

  第十八条  编内职工和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在部队医院和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中心合同医院为海淀医院和中国农业科学院门诊部,另外,职工可自选一家医保定点医院(非部队医院)享受合同医院报销比例。职工自选医院由职工手工填写在个人药费报销卡上,在第一次报销自选医院药费时填写,自选医院年度内不允许变更。

  第二十条  药费报销比例规定。

  (一)合同医院报销比例。实际报销金额3万元(含)以下,报销比例90%;实际报销金额3-4万元(含),报销比例93%;实际报销金额4万元以上,报销比例96%。

  (二)非合同医院报销比例。在合同医院比例基础上降低20%。

  (三)非合同医院急诊费报销。职工在非合同医院发生的急诊费用,按合同医院比例报销。急诊费用报销须出具急诊科开具的急诊处方,无急诊处方不视为急诊。

  (四)医事服务费按北京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标准报销,其他费用按比例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全年药费报销金额未超3000元,结余金额由中心奖福基金中奖励个人。药费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12月20日后发生的药费在次年1月报销。

  第二十二条  编内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可参加子女统筹医疗。

  (一)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人每月每个子女缴纳统筹医疗基金2元,每年年初在职工个人工资中一次扣除。

  (二)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月凭子女医药费收据报销40%,双职工最高报销80%。每年每个职工每个孩子实际报销子女医药费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

  (三)儿童统筹医药费从职工奖福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农科服财〔2017〕22号)同时废止。对未尽事项或与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按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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