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区综合管理】中关村院区住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农科院服【2013】2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关村院区(以下简称“院区”)住房管理,规范住房交易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后勤服务中心房管基建处(以下简称“房管基建处”)负责院区住房上市证明管理,院后勤服务中心京区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中心”)负责对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监督检查,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提供日常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住房交易前管理
第三条 住房上市交易前,出让人应办结以下事项:
(一)向房管基建处申请对住房进行检查,确定无拆改结构、无私搭乱建等。
(二)结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供暖费等费用。
第四条 住房上市交易前,受让人应与物业中心办结以下事项:
(一)签署《承诺书》;
(二)签署《供暖协议》;
(三)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四)交纳房屋装饰装修押金(以下简称“押金”)及装修垃圾清运费,签署《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五条 第三条、第四条办结后,出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房上市证明。
第三章 住房交易后管理
第六条 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物业中心的监管。
第七条 未经批准的装饰装修施工,物业中心有权责令停工。对拒不服从的,采取断电、断水等强制措施,并扣除全部押金。
第八条 装饰装修施工结束后,物业中心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室内公共设施及相关施工项目进行查验,合格后退还剩余押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区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